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本科生国际化水平,拓宽学生学术视野,提升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,根据《西北大学交换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西大外[2014]1号)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科生赴境外交流是指本科生在国内学制内,到境外大学、研究所或公司进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学习或实习实践活动。
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在读本科生,资助经费从“双一流”建设化学学科经费列支。
第四条 资助额度
1、资助实施总额包干,不足自付,若实际发生费用少于资助额度者,按实际发生额报销;每生每学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。
2、出国学生的签证费,国内旅途费用,往返国际机票(经济舱)、境外生活费和境外学费,其中境外生活费资助标准《财务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》(财教[2010]286号)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实行。
3、按照地区和出国时间计算资助额度,计算公式如下W=区域系数*出国时间(按月计)*3000元。
各国家或地区区域系数对照表
国家或地区 |
区域系数 |
美国 |
3 |
日本、香港、欧洲、澳洲 |
2.0 |
其他国家或地区 |
1.5 |
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优先申请国家、陕西省和学校相关资助,获得其他部门资助的学生,学院仅资助额度范围内差额部分。
第六条 申请者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1. 政治素质高,在校期间表现良好,无违纪记录;
2. 有英语水平考试成绩,雅思(学术类)成绩6.0分(含)以上,或托福90分(含)以上;或接受单位认可的外语水平证明;
3. 已修毕业课程和选修课课程成绩算数平均分总排名在班级或年级前1/2;
4. 有接受单位邀请函或接收函,并提交本人学习计划或实践计划。
第七条 受资助学生出国交流时间最短不少于1个月,最长不超过24个月。
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要指定一名国内联系人,定期向联系人汇报生活学习情况,国内联系人原则上应为其本科生导师、本科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创新基金项目指导老师。
第九条 受资助学生国内联系人要关心学生境外学习生活状况,保持与学生联系,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的签注费,往返国际机票(经济舱)等费用实报实销,其国内旅途交通工具席别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;境外生活费资助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,不足一个月的,按实际天数计算;境外学费凭相应的收费票据报销。
第十一条 境外课程与我校课程的学分认定,成绩转换等学籍学分管理,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学费和住宿费缴纳,受资助学生的境外管理等事宜,按照《西北大学交换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西大外[2014]1号)执行。
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出国前与家长、学院签订三方协议,在境外安全责任自负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3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,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。
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
2016年12月23日